“機器換人”申報條件及資助標準
2018-05-17 23:12:51
“機器換人”申報條件及資助標準
來源:東莞市政通科技企業服務有限公司
一、資助對象
我市電子、機械、食品、紡織、服裝、家具、鞋業、化工等重復勞動特征明顯、勞動強度大、有一定危險性的工業領域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實施“機器換人”,實現“減員、增效、提質、保安全”的項目。
二、申報條件
申報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:
(一)已在東莞市辦理工商、稅務登記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。
(二)企業應在2014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投產。
(三)項目在2015年1月1日后實施。
(四)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100萬元以上,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的核算范圍為購置設備、儀器及相關軟件、技術的費用(扣除可抵扣稅款部分)。
(五)2013年1月1日以來,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、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、較大數額罰款(單次5萬元或以上)等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記錄,以及《東莞市財政資助(補貼)資金不予資助的具體范圍》(東財〔2016〕83號)中規定的其他不予資助情形。
(六)項目已完工達效(申請撥貸聯動資助方式項目除外)。
三、資助方式和標準
(一)資助方式分為撥貸聯動、貸款貼息、設備租賃補助、事后獎勵等。
(二)撥貸聯動是指由市經信局將項目推薦給經批準的銀行,由銀行對企業進行審核后按照立項資助金額最低1:1 的比例為企業發放信用貸款,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項目投入額。其中,立項資助金額按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總額12%計算,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50 萬元。貸款發放后,按照實際貸款利息給予補貼,最高貼息額度不超過項目立項資助金額,時間最長不超過2 年。項目通過市經信局驗收后,立項資助金額扣除貼息的余額部分撥付給企業作為獎勵資金。
(三)貸款貼息是指除撥貸聯動外,對企業通過銀行貸款購買設備實施“機器換人”應用項目給予利息補助,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2年。單個項目補助不高于設備和技術投入總額的12%,最高不超過250萬元。
(四)設備租賃補助是指對企業通過設備租賃分期購買設備實施“機器換人”應用項目的,按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給予補助,補助時間最長不超過2年。單個項目補助不高于設備和技術投入總額的12%,最高不超過250萬元。
(五)事后獎勵是指企業以自籌資金實施“機器換人”應用項目,項目完工驗收認定后,按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總額10%給予獎勵,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。
(六)對“機器換人”應用項目有購買本地生產設備(莞產設備)的,莞產設備部分的資助比例提高至設備投入額的15%,莞產設備投入占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50%以上的項目,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金額提高至300萬元。
(七)對購買莞產機器人實施“機器換人”的,莞產機器人部分的資助比例提高至25%,莞產機器人投入占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50%以上的項目,單個項目最高資助500萬元。莞產機器人的目錄另行發布。
(八)重點示范推廣應用項目,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金額提高至400萬元;使用莞產設備投入占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50%以上的重點示范推廣應用項目,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金額提高至500萬元。重點示范推廣應用項目根據項目情況(包括設備和技術投入、設備的先進性、以及減員增效和行業帶動效果等)認定,每年認定數量不超過年度資助項目數量的10%,最多不超過20個。
(九)經認定的大型骨干企業、高成長型中小企業和成長型中小企業獲得專項資金資助時,資助比例和限額可分別按照原有資助基準上浮30%、20%和10%執行。
(十)單個項目只可選擇一種資助方式,最高資助標準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則。
(十一)企業每年度只能申報一個應用項目